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浙江农业大学旧址之农机实验厂保护范围内实施环境整治项目的批复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5-07-29 15:25:36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浙江农业大学旧址之农机实验厂环境整治项目的请示》(杭政〔2025〕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浙江农业大学旧址之农机实验厂保护范围内实施环境整治项目。
二、你市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文物安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按程序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保护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