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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 2025-07-29 15:37:02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适用对象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8部分,主要包括:

一是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作用,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建设、管理和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是全面摸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底数。要求各地有序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全面摸清城市地下空间的地质条件、资源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和开发利用潜力。要构建地下空间综合评价体系,为科学、合理、高效开发提供依据。

三是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规划。提出各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重点区域,提出主导功能、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的管控要求。各地要会同发改、建设、交通、国动等相关部门,因地制宜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审查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实现与其他专项规划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机衔接。

四是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准入要求。提出布局在城市地下空间的禁止类项目。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的,支持各地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设立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五是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明确不同情形可采用划拨、有偿使用等不同的方式供地。明确地价支持政策,地下首层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以下确定,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六是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管理。要求使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应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实施供地前,应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对符合《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明确的特殊建设项目要求的,可通过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细化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七是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程序。对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的,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鼓励确需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实施“带方案”供应,以划拨方式配置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有偿使用方式配置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是健全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许可并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结构层高大于2.2米(含)的可一并设立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推进完善已建成地下空间相关手续,对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若涉及地表垂直投影范围存在其他不同主体的,补办用地手续时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方恺

电话:0571-8887787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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