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义乌网>义乌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平台>E路清朗>政策法规>义乌市规范 正文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 义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7-31 11:00:02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禁火区)。全市林区内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7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但已依法取得在森林防火期间用火许可的除外。

三、森林禁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每年春节、清明、国庆、元旦放假调休期间以及冬至、元宵节为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四、在高火险天气,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坐班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各镇街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护巡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尤其是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林缘边与居民区交界处等重点区域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义乌市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或义乌市公安报警电话(110)进行报告。

六、进入森林防火区(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点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七、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5年1月28日起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相关阅读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1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