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码“正品”低价卖,是否构成侵权?
在网络平台,一些商家以“刮码正品、低价直销”为卖点销售品牌商品,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这种刮去产品溯源码、破坏包装完整性的行为,是否合法?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天然博士”保健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刮码销售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因破坏商品信息完整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
原告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汤臣倍健的子公司,经授权获得“Nature's BAY”“天然博士”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维权权利。
2025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某百货店在网络平台“某生活馆”店铺中,销售多款刮去溯源码、撕掉塑封、遮挡瓶盖识别码的“天然博士”DHA藻油凝胶糖果,商品链接中明确标注“刮码无追溯新日期”,售价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破坏商品原包装,妨碍了品牌方对产品质量和流通的管理,损害了商标信誉,同时其宣传中突出使用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行为获得品牌授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7.2万元。
被告辩称,其所售商品采购自具备资质的经销商永顺县某食品商行,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商品本身是正品,其刮码行为已在销售页面明示,未对商标标识进行更改,也未宣称获得授权,不构成侵权,且商品链接现已下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本案中被诉商品本身是正品,其外包装、瓶身上的商标标识完整清晰,被告在销售中亦未对商标进行篡改或遮盖。虽然商品溯源码、识别码被破坏,但该行为未影响商标本身的识别功能,相关公众仍能通过商标清晰辨识商品来自汤臣倍健公司,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商品上的溯源码、识别码是生产者实现产品溯源、质量管理、防伪打假及提供售后服务的重要工具,是商品完整性的组成部分。被告在明知商品关键信息被破坏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行为破坏了产品的完整性,导致产品质量管控环节缺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售后服务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以及其已主动下架商品链接、停止侵权行为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